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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拆除,不能少了這幾步
實踐生活中,有不少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問題需要建筑物拆除,擅自占用耕地或是農用地而建的住宅、廠房、加工廠、養殖場等,這類房屋一旦在相關部門查處違法建設行為過程中被發現,或是在土地征收中被發現,那么其結局必定是對當事人很不利的。
因為我國《城鄉規劃法》中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見,無論是什么樣的構筑物、建筑物,只要房屋被認定為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那么房屋均會被責令限期拆除或是沒收。
而且,最主要的是,就算這類未辦理相關規劃手續的房屋遇上了征地拆遷,那么被征收人可能也不可能獲得與其他擁有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同等的拆遷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不過,雖然當事人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不合法,且違法占地上的建筑也有可能會被拆除,但是相關部門不能說拆就拆,必須要按照以下法定程序依法拆除
1、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
需要注意的是,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之前,相關部門需要先立案調查,在立案調查后還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下違法建筑的地理位置、面積、結構以及修建時間等,同時還要制作詢問筆錄,并對違法建筑房屋進行拍照、錄像取證,要求當事人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手續。
在實地調查后,若確實是違法建筑,必須要向當事人提供相關的文件通知等,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或是陳述,申辯。
2、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認定后,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等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該文件中必須要有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事項。
3、履行催告義務
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或是整改,那么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還需要履行書面的催告義務。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催告書中必須要有以下內容:(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4、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
在催告之后,倘若當事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自行拆除或是整改的話,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不過,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強制執行決定書中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沒有建筑物拆除權利的部門,則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得擅自拆除,否則建筑物拆除行為違法。
另外,最后還要提醒大家一點,催告書以及行政強制決定書都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送達給當事人,如果只是口頭告知,則就違反了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程序。
總之,違法建筑的認定及拆除,法律上都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相關部門必須要依法進行,不能說拆就拆,否則,當事人是有權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部門因強拆給自己合法財產造成損失的一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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